第一章 总则


第1.0.1条 为了统一我国道路工程的制图方法,保证图面质量,提高工作效率,便于技术交流,制订本标准。
第1.0.2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、城市道路、林区道路、厂矿道路工程的设计、标准设计和竣工的制图。

第1.0.3条 道路工程制图,除应遵守本标准外,尚应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。

条例说明

第一章 总则
第1.0.1条 本标准编制的目的是力图使公路、城市、林业、厂矿在道路工程的制图方法上做到基本统一,以便提高制图效率和制图质量。
本标准编制时,应首先考虑标准的适用性、通用性,满足勘测、设计、施工及国内外交流的需要,因此,既要向国际标准靠拢,与国内有关国家标准、部颁标准协调,还要考虑道桥技术人员多年沿用的制图方法,以求本标准的顺利实施。
第1.0.2条 本标准明确提出其适用范围为与道路工程有关的设计、标准设计和竣工的制图。
第1.0.3条 本标准包括的内容较广,涉及的专业较多,但不可能将其全部内容包括,且有的内容已有国家标准可循,如法定计量单位等。本标准仅列了道路工程常用的图例。


目录导航